商標打假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原告廣東某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某醫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依法適用4倍懲罰性賠償,并創新損害賠償計算方式,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2萬余元。
原告系上市公司,成立20多年,經營范圍包括醫用、日用口罩生產,其注冊商標作為行業知名品牌,具有極高知名度及影響力。原告2021年調查發現,2020年成立的被告公司未經允許或授權,擅自在其生產、銷售的口罩上使用與原告系列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還在企業名稱、宣傳資料中使用相同字號,遂經公證取證后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公司在生產的口罩產品上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其官網、網店等處大量使用被控侵權標識,并銷售帶有上述標識的被控侵權口罩,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是原告公司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名稱,讓人誤認為與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本案中,被告認可其通過抖音、淘寶等線上途徑銷售被控侵權口罩超122萬個,線下銷售1.8萬個,兩者合計收入為47707.8元,平均單價為0.038元每個。這一價格遠低于原告同類型正品單價。據原告陳述,因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疫情期間,2020年其一般醫用口罩單價為1.6元每個。庭審中,經當庭登錄原告的網上旗艦店,顯示其醫用外科口罩最低為0.398元每個。2020年,原告公司口罩所屬的疾控防疫防護產品的營業利潤率為51%。
關于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本案原告明確主張以其因侵權所受損失計算,即以被告被控侵權產品銷量乘以原告同類型正品單價,再乘以原告產品的營業利潤率,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0萬余元。對此,法院認為,知識產權權利人選擇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時,應限于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在侵權產品的售價明顯低于注冊商標商品售價時,權利人未評估正品和侵權產品的價格差異對銷售數量的影響程度,直接以侵權商品銷售量與正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損失的,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采用綜合計算模式。其一,對于能夠明確被控侵權產品銷量的部分,適用被告獲利的計算規則。即由侵權商品銷售收入乘以利潤率進行計算約為24331元。其二,在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條件的情況下,以被告獲利金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本案中,被告在疫情暴發初期即注冊成立,作為同業競爭者,不僅實施被控侵權行為,還在原告舉報后多次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不實陳述,侵權惡意明顯,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基本的商業道德。同時,被告生產銷售的口罩價格低廉、質量堪憂,未經正規的檢驗程序,對原告公司的商譽損害重大,更是存在重大的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健康的安全隱患,且其侵權渠道覆蓋了微信、抖音、淘寶、1688及企業官網等,侵權情節嚴重,法院確定適用4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其三,對于無法查明具體銷量的部分,適用法定賠償進行酌定。法院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確定包含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損害賠償金額為90萬元,與上述適用懲罰性賠償計算所得金額相加后,本案的總賠償金額為1021655元。
該案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理后維持原判,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明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以侵權產品的銷量與正品商品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權利人實際損失條款的適用條件,明確了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以侵權產品銷量推定權利人流失銷量計算損害賠償方法的適用前提,從立法本意出發對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困惑和誤區進行了回應和理清。當侵權產品的售價明顯低于正品售價時,不應直接將侵權產品的銷量推定為權利人流失的銷量,而應根據侵權行為與銷量之間的因果關系,結合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評估正品和侵權產品的價格差異對銷量的影響程度,否則將導致據此計算的損害賠償金額遠超權利人實際損失,不符合損害賠償法律基本原理——填平原則的要求。
同時,基于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和復雜性以及權利人獲取相關損害賠償證據的不容易性,損害賠償數額的精準計算和確定仍是難題,尤其是大量案件中因侵權獲利無法全部查清而導致徑直適用法定賠償的情形。本案中,蘇州中院探索損害賠償計算新模式,嘗試同時運用數量計算規則和法定賠償方式綜合確定侵權損害賠償,對于能夠查清具體數量的部分適用侵權獲利的計算方式,對于無法查清數量的部分適用法定賠償,并以數量計算規則所得金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有效保障了權利人合法利益,有力破解了權利人舉證難的問題,也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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