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時表示,要對傍名牌等行為予以制裁。
而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的價值日益凸顯,已成為市場經濟主體競爭的有力手段。以海底撈為例,據國際知名品牌估值和戰略咨詢公司Brand Finance發布的《2022年全球品牌價值500強》顯示,海底撈是國內唯一上榜的餐飲品牌。
兩次接律師函仍不改,法院稱小放牛難謂善意
對于此次案件,據“京法網事”發布的內容顯示,原告海底撈公司訴稱,其在第43類餐館、餐廳服務上注冊和持有第983760號商標及第19179791號商標,經過持續宣傳和使用,涉案商標已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其中第983760號商標被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其多個餐館內海報、菜單、員工服裝等店堂裝飾上,及微信公眾號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撈”字樣進行宣傳,并通過顏色、分行或打引號方式將“海底撈”三字突出。原告認為被告該種使用行為違反商標法,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并刊登聲明,就涉案行為為原告消除影響。
小放牛店鋪展示墻顯示“炒菜界的海底撈”宣傳字樣。
東城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涉案商標,均處于注冊有效期限內,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案證據顯示原告業務發展迅猛,經營規模較大,在全球范圍內的大量門店持續廣泛的使用涉案商標,涉案商標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法律應當給予其相應的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雖然分別主營火鍋和炒菜,但均屬于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館、餐廳服務,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撈”標識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撈”字樣,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取決于該種使用是否為商標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從被訴標識的標注方式來看,被訴標識均以醒目方式標注于海報、菜單、餐具、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海底撈”三字還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撈”商標知名度較高,消費者更容易將注意力集中于該三字,在未詳加辨識的情況下,部分消費者會被“海底撈”字樣吸引
其次,從被訴標識的語句結構來看,尚無證據證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撈”在內的該種流行的語句搭配,已經成為規范穩定的漢語通行表達,對于不同年齡段、知識結構、語言習慣的相關公眾,僅能表達唯一的固定含義;尤其在“海底撈”系知名餐飲服務商標,而“炒菜”明顯屬于餐飲服務范疇的情況下,該語句亦很容易理解為“海底撈”商標權人經營的炒菜類餐飲服務,或者存在特定關聯,已超出單純的描述說明范疇。
再次,從被告使用被訴標識的主觀狀態及利益均衡角度來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門店的海報、菜單、餐巾紙、水杯、手提袋、員工服裝等顯著位置幾乎均標注了涉案標識,且在原告兩次發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續使用,難謂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務上直接使用與權利商標核心內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長此以往,亦將削弱權利商標與商標權利人之間的唯一對應關系,引起市場秩序混亂。故被告對被訴標識的使用已經超出描述性正當使用的范疇,屬于商標性使用,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法院已經認定被訴使用行為系侵害商標權行為,原告權益已經得到相應救濟,故不再對其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認定和評述。
綜上,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撈”標識的涉案行為,鑒于原告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原告兩次發送律師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門店持續使用涉案標識,法院全額判賠了原告海底撈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90萬元,酌情判賠其合理支出5萬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報》上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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