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假網:玉林男子牟某花8萬多元,網購了50瓶“言帝龍”養生酒,隨后,他以該酒違反《食品安全法》多項規定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假一賠十”。一審法院判決牟某獲賠償金84.4萬元。
近日,該案二審判決:不支持牟某索賠,撤銷賠償;牟某需支付案件受理費18360元。
男子花8萬余元買酒后投訴
2018年11月22日至26日期間,牟某在微信公眾號“廣西郵政”中的“在線商城”上,連續下單50次購買50瓶“言帝龍”養生酒,每瓶單價1688元,共花費84400元,包裝上生產商為六順酒廠,總經銷為丁氏酒業。
同年12月12日,牟某向原桂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稱該酒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多項規定。該局調查后,認為丁氏酒業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將此案移送警方偵辦。
2019年4月19日,因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不予批捕。同年9月,郵政集團桂林市分公司向牟某退還購物款84400元。
一審判十倍賠償
2020年9月,牟某將郵政集團及其廣西分公司、丁氏酒業、六順酒廠起訴至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提出10倍賠償,共計84.4萬元。
庭審中,被告方辯稱:原告牟某類似的索賠案例達80個,他并非普通消費者,而是職業打假人,他的購買行為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消費者行為,無權主張懲罰性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產品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021年8月30日,法院一審判決:丁氏酒業、六順酒廠連帶支付牟某價款十倍的賠償金84.4萬元,駁回牟某對郵政集團及廣西分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不支持索賠
丁氏酒業和六順酒廠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12月19日,六順酒廠收到了二審判決書。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牟某并無證據證實案涉產品對其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或對其造成消費誤導,故其要求支付十倍賠償,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駁回牟某對郵政集團及廣西分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于丁氏酒業、六順酒廠連帶支付牟某價款十倍的賠償金84.4萬元的判決;駁回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和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8360元,全部由牟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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