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拒執罪的定罪條件系需要被執行人具有如下情形:
(一)【隱匿、轉移財產】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的拒執行為】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義務人的拒執行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利用公職權利妨礙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違反報告財產、限高等拒不執行行為】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證據或影響證人作證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遷出】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以虛假訴訟妨礙執行】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礙執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采取暴力手段】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就執行材料采取暴力手段】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訂)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2.08.29生效】【不履行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裁定,可構成拒執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務要點
1、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自訴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第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以進入執行程序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據調解書發出執行裁定,并將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或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之日起開始計算。
3、拒執罪所涉當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法院系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